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5678号原告李某某,女,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刘某某,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 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侯欢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