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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30民初90号

李某某与粟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粟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30民初90号原告李某某,女,1972年7月14日出生,侗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被告粟某甲,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侗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殷学斌,湖南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受通道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出庭参加诉讼,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粟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廖勇奇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蒋思芳、杨泉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粟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殷学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粟某甲相识后,在对被告没有了解的情况下,于2001年初草率登记结婚。2002年8月26日,原告生育长女粟某乙,2009年10月30日生育次女粟某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未建立感情,结婚十多年来,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大男子思想严重,对原告非打即骂,实施家庭暴力,被告还不种田地、不外出务工,经常打牌赌博,甚至将小孩的学费用于赌博。

原告无奈之下,于2011年10月31日在通道县民政局与被告登记离婚。离婚后,被告经常到原告娘家骚扰、威胁原告与其复婚,并保证改正错误。原告为了两个未成年小孩的健康成长,同意了被告的请求,于2011年12月21日与其办理复婚登记。复婚后,被告还是恶习不改,仍威胁、打骂原告,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长女粟某乙由被告抚养,次女粟某丙由原告抚养;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李某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支持其诉讼主张:1、离婚证复印件1份,经与原件核对无异,拟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0月31日在通道县民政局登记离婚;2、复婚登记复印件1份,经与原件核对无异,拟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2月21日在通道县民政局登记复婚,双方系夫妻。

被告粟某甲当庭口头辩称:被告粟某甲与原告李某某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为家庭琐事偶尔发生争吵也是正常的事情,但被告未打骂原告,也未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更没有打牌赌博的行为。请求法院从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的角度考虑,判决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粟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当庭所举第1至2号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予以认可,该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有关联,亦能证明原告的举证目的。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粟某甲系同村村民,自小认识,后经自由恋爱,双方于2001年10月22日(农历)在通道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8月26日生育长女粟某乙、2009年10月30日生育次女粟某丙。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琐事,引发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产生隔阂。2011年10月31日,双方在通道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于2011年12月21日办理了复婚登记。另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粟某甲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粟某甲经自由恋爱,并自主登记结婚,婚前感情较好,但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由于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琐事,导致夫妻感情产生隔阂。但在本次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同时,本院出于维护家庭稳定,有利于其小孩健康成长考虑,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粟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廖勇奇

人民陪审员  蒋思芳

人民陪审员  杨 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邹茂盛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