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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1民初482号

鹿某某诉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鹿某某,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1民初482号原告鹿某某,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某,女,199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鹿某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鹿某某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鹿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裴国青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