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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3660号

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小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3660号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0059061。法定代表人张书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静,女,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陈小平,女,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张 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飞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