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310号申请执行人于菲菲。被执行人王延松。本院在执行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民初字第1980号民事判决书于菲菲申请执行王延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3000元及利息。现因无财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民初字第19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友辉
审判员 彭汉生
审判员 张金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