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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1431号

吴智保、张鹏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智保,张鹏云,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1431号

申请执行人:吴智保,男,1972年12月16日生,汉族,安庆市人,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执行人:张鹏云,男,1971年10月11日生,汉族,庐江县人,住庐江县。

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定西路211号。组织机构代码:72029999-5。

法定代表人:杨景民,该公司董事长。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埇民一初字第03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鹏云、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吴智保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鹏云、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元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