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5执833号申请执行人王建锋,男,1977年4月26日,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詹建明,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陈启英,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申请执行人王建锋与被执行人詹建明、陈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詹建明、陈启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詹建明、陈启英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四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 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