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166号申请人张亚勤,女,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义煤集团永兴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王晓红,女,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继伟,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张亚勤诉王晓红、王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义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晓红、王继伟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张亚勤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660元及本案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晓红、王继伟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6月24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照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