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5执779号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诸城市富鸿塑编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诸城市万邦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诸城市宏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金岚。被执行人徐磊。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城市富鸿塑编有限公司、诸城市万邦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诸城市宏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王金岚、徐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奎商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
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智
审判员 陈俊山
审判员 高 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