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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03执63号

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分社与王xx、于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分社,于xx,王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03执63号申请人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分社,住双鸭山市尖山区xx村。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于xx,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2305021971021811xx,住xx区xx乡xx村xx组xx号。被执行人王xx,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021974022311xx,住xx区xx乡xx村xx号。本院在执行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分社与王xx、于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人王xx、于xx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2016)黑0503执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温道新

审 判 员  付清勋

代理

审判员  齐 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