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1473号罪犯张玉彩,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人,文盲,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9日作出(2003)庆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张玉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8日将罪犯张玉彩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5年11月18日起至2024年1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8年1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5年11月18日起至2023年1月17日止);本院于2010年1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5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止);本院于2011年9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5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5年11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张玉彩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三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四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玉彩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玉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5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燕峥
代理
审判员 殷君芳
代理
审判员 马晓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 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