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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执417号

李香烈、王洪蓬与门玉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香烈,王洪蓬,门玉辉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417号申请执行人李香烈。申请执行人王洪蓬。被执行人门玉辉。本院在执行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书李香烈等人申请执行门玉辉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8445.4元及利息。现因无财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友辉

审判员  彭汉生

审判员  张金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