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执字第46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宇,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晓坪支行职员。被执行人王家兴。被执行人刘明芳。本院关于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家兴、刘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6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家兴、刘明芳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合计6332.5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家兴、刘明芳现无给付能力,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远安执字第4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 忠
审判员 高京汉
审判员 陈映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红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