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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远安执字第468号

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家兴、刘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8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家兴,刘明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执字第46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宇,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晓坪支行职员。被执行人王家兴。被执行人刘明芳。本院关于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家兴、刘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6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家兴、刘明芳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合计6332.5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家兴、刘明芳现无给付能力,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远安执字第4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 忠

审判员 高京汉

审判员 陈映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红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