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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2422号

陈艳与姬翔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艳,姬翔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422号申请执行人陈艳,榆林市××学校教师。被执行人姬翔宇,榆林××学校教师。本院在执行陈艳与姬翔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37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720元,执行费226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4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项志军

审 判 员  马 杰助理

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闫晓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