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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91执139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91执13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女,2005年8月18日生,汉族,儿童,户籍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81年9月2日生,汉族,打工,户籍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2015)开民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某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开民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刘敬东

审判员  李玉夫

审判员  张树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鲁星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