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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5执750号

吴伟熙、吕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伟熙,吕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5执750号

申请人:吴伟熙,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执行人:吕卿,女,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申请人吴伟熙与被执行人吕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浙0825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4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0元。现通过对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机动车管理部门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亦无其他动产及不动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825执750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金发

审 判 员  吴红平助理

审判员  汪智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毛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