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5执750号
申请人:吴伟熙,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执行人:吕卿,女,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申请人吴伟熙与被执行人吕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浙0825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4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0元。现通过对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机动车管理部门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亦无其他动产及不动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825执750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金发
审 判 员 吴红平助理
审判员 汪智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毛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