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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执字第00137-2号

张桂平诉被告裴丽颖、赵宝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扣划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3-28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桂平,裴丽颖,赵宝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民执字第00137-2号申请执行人张桂平,女,1973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裴丽颖,女,195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赵宝智,男,195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执行(2015)太民一初字第00203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裴丽颖、赵宝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裴丽颖名下银行存款36240.0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郭永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詹文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