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3执263号申请执行人吕晓艳。被执行人吕会。被执行人吕小滨。吕晓艳与吕会吕小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龙商初字第70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吕会吕小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29万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吕会吕小滨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龙商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惠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