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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执监56号

韩长柱与内蒙古黄河铬盐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长柱,内蒙古黄河铬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执监56号申请执行人韩长柱,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磴口县。被执行人内蒙古黄河铬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磴口县巴彦高勒镇钢铁路16号。磴口县人民法院受理的韩长柱申请执行内蒙古黄河铬盐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现根据案件执行需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磴民三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由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行。磴口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其

审判员 吉日嘎拉

审判员 樊 宏 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