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481号罪犯王应章,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南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2011)岳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王应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1年5月10日交付执行。该犯系累犯。本院分别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1074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益刑执字第48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15日起异动后至2017年5月1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应章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车间从事制鞋车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84.7分。被评为2014年度优秀生产能手;被评为2015年度优秀生产能手。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王应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应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令球
审判员 莫仁华
审判员 徐高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