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025民初字532号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安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5民初字532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正宁县人。被告安某某,女,汉族,正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杨某某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曹红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