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5民初字532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正宁县人。被告安某某,女,汉族,正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杨某某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曹红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