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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543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54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7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四查查控手段,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执5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振林

审判员  折宝明

审判员  雷斌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寰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