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54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7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四查查控手段,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执5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振林
审判员 折宝明
审判员 雷斌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寰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