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651号
申请执行人:吴维浩,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徽省贵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广贵,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吴维浩与安徽省贵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书,表示不要求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1民终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明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亮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