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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251号

钟文学与梁华刚、钟月贞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文学,梁华刚,钟月贞,李向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251号申请执行人钟文学。被执行人梁华刚。被执行人钟月贞。被执行人李向楠。上述当事人之间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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