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251号申请执行人钟文学。被执行人梁华刚。被执行人钟月贞。被执行人李向楠。上述当事人之间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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