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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刑更2206号

席宏宇集资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2206号罪犯席宏宇,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11月13日作出(2008)石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席宏宇犯集资诈骗罪,判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6日作出(2009)冀刑二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7月26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1月2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于2016年6月6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斌、赵改正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指派干警何梅雪、王玉丛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席宏宇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席宏宇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奖励1次,考核表扬奖励7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席宏宇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证人证言及管教干警张耀生、胡佩贤和罪犯师建新、王建利当庭所作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席宏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席宏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31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玲

审判员 安 勇

审判员 刘亚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