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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4503号

王某与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卢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4503号原告王某。被告卢某甲。

原告王某与被告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倪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卢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一起上班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11月30日生下女儿卢某乙,自女儿出生后,被告经常与原告吵架,夜不归宿。请求依法判令:

一、原、被告离婚;

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婚生女孩卢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每月承担600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卢某甲辩称,我同意离婚。因为我有时候是夜班,所以有晚上不回家的时候,并非是夜不归宿,我没有将原告赶出去。我们经常发生争吵,是原告嫌我父母不会伺候她。我要求抚养孩子,抚养费自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2009年上班时认识,自由恋爱两年,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11月30日生下女儿卢某乙。婚后,原、被告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现原告带女儿居住于娘家。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2014年8月购买的现代瑞纳轿车(鲁B×××××)一辆,现在原告处。还查明,原、被告及孩子均系农村居民。被告现在工厂上班,其主张月工资1500元至2000元。诉讼中,原告主张现代瑞纳轿车(鲁B×××××)系其个人财产,并已经出卖,价款4万元,但未提供系个人财产的证据。被告主张该车辆为婚后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得车款2万元。原告称澳柯玛冰箱一台,澳柯玛洗衣机一台及美的空调一台,属于其个人财产,但不予主张,被告称上述财产及斯波兹曼电动车一辆属夫妻共同财产,但不要求分割。另被告主张夫妻共同债务买车时借被告母亲一万元,借被告哥哥卢寿青一万元,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1份,被告提交的照片11张、抢车光盘及优盘各一个、报警记录一份,调查笔录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打架,互不理解体谅,原告已回娘家居住,现原告提出离婚要求,经本院调解和好不成,被告同意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关于婚生女卢某乙的抚养问题,孩子现在不足1周岁,尚在哺乳期,一直在原告处生活,故孩子应由原告抚养,被告应依法承担孩子抚养费,原、被告及孩子均系农村居民,根据被告的收入情况结合孩子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定由被告每月承担孩子抚养480元。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现代瑞纳轿车(鲁B×××××)一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车系个人财产,应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原、被告均认可该车辆现有价值4万元,现车辆在原告处,故该车辆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车辆差价2万元。对于澳柯玛冰箱一台,澳柯玛洗衣机一台及美的空调一台、斯波兹曼电动车一辆,因原告不予主张,被告不要求分割,故本院不做处理。对于被告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因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卢某甲离婚。

二、婚生女卢某乙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卢某甲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480元,自2016年7月份开始,于每月15号前付清,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

三、现代瑞纳轿车(鲁B×××××)一辆归原告王某所有,原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被告卢某甲车辆差价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数额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

审判员 倪 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正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