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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606号

甘肃富源典当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永锋、陈富民民间借贷纠纷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02执606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富源典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杜志贤,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永锋,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陈富民,住庆阳市西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甘肃富源典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永锋、陈富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的(2016)甘1002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永锋、陈富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甘肃富源典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永锋归还申请执行人甘肃富源典当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6万元,并按月利率0.5%支付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归还借款之日的逾期借款利息,被执行人陈富民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0072元,由被执行人李永锋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某号“奔驰”牌汽车、某号“雷克萨斯”牌汽车系被执行人李永锋所有,故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以(2016)甘1002执606-1号执行裁定书对两车车户予以冻结,于2016年5月30日对某号“奔驰”牌汽车车辆予以扣押。又查,被执行人李永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西郊支行二账户中有存款,本院已于2016年6月7日以(2016)甘1002执606-2号执行裁定书共划拨344172.13元。剩余应执行款申请执行人甘肃富源典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永锋于2016年6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永锋再给付申请执行人甘肃富源典当股份有限公司225899.87元,申请执行人甘肃富源典当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予以放弃利息。现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故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解除对某号“奔驰”牌汽车的扣押、2016年6月15日以(2016)甘1002执606-3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某号“奔驰”牌汽车、某号“雷克萨斯”牌汽车车户的冻结,现本案应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2016)甘1002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甘肃富源典当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8101元已由被执行人李永锋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的(2016)甘1002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