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民初字第1229号
原告:平湖市隆鑫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顾良华,系公司经理。
被告:嘉兴市港区滚石酒吧。
委托代理人:戴强,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隆鑫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港区滚石酒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市隆鑫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嘉兴市港区滚石酒吧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隆鑫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兴市港区滚石酒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38元,减半收取6019元,由原告平湖市隆鑫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免交)。
审 判 长 周冬梅
代理
审判员 钱 迪
人民陪审员 张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怀笑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