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28号申请执行人李滨岐,现住扶余市。被执行人李长杰,现住扶余市。被执行人李长芬,现住扶余市。申请执行人李滨岐与被执行人李长杰、李长芬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
判决如下:
一、位于五家站东南村1社房屋三间(李玉俭与金淑兰的遗产价值130000元)归原告李滨岐所有;
二、原告李滨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被告李长杰、李长芬应继承李玉俭与金淑兰遗产房屋份额折价款人民币每人各13000元;补偿李长青继承李玉金与金淑兰遗产房屋折价款1300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承担2320元、由被告李长杰、李长芬各承担29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听证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同意在申请执行人给付遗产份额补偿款后履行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树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欣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