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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保390号

山东盖世冠基建材有限公司与巨野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盖世冠基建材有限公司,巨野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390号

申请人:山东盖世冠基建材有限公司,位于齐河。

法定代表人:轩爱元,经理。

被执行人:巨野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位于巨野县。

法定代表人:李传东,职务经理。申请人山东盖世冠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巨野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39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巨野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债权(工程款)和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巨野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债权(工程款),冻结期间不得支付、转让等,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巨野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三、以上冻结价值共9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