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1416号
原告: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黄颂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海涛,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东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月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月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6年6月24日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崔英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叶 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