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470号
原告:候树梅。
被告:张聪聪。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地址:潍坊诸城市兴华东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树梅与被告张聪聪、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所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张聪聪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6月24日至2018年6月23日止)。查封期间不得损害、变卖或做其他法律处理。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芝旭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奇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