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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1358号

贾国祥与孙宝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贾国祥,孙宝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1358号原告贾国祥。被告孙宝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国祥与被告孙宝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国祥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国祥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国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正贵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康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