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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91执223号

日照山森机床销售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开元铸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日照山森机床销售有限公司,日照市开元铸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91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山森机床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绍兴路。

法定代表人:胡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市开元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高泽工业园中央路。

法定代表人:孙海峰,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191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日照市开元铸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日照市开元铸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鲁1191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被执行人日照市开元铸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日照山森机床销售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 坚

审判员 王建新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山传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