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511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责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XX,四川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珊珊,四川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欢乐派娱乐会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雄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成都欢乐派娱乐会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欢乐派娱乐会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成都欢乐派娱乐会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唐浩凌
审 判 员 李 军
人民陪审员 曾 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席银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