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082号申请执行人张连花。被执行人荣成市人和镇巳烘海产品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连花与被执行人荣成市人和镇巳烘海产品店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荣劳人仲案字[2015]第431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