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杜民二初字第00132号
原告:温州高创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加法,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磊,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伟,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新旗氨基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建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永康,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高创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新旗氨基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高创谷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高创谷机械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高创谷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温州高创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慧
审 判 员 安 静
人民陪审员 刘玉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