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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2661号

阿拉腾其木格诉李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阿拉腾其木格,李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2661号原告阿拉腾其木格,。委托代理人刘大伟,爱得律师事务所鄂尔多斯分所律师。被告李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乌审街北那日松路东九号街南规划路西。负责人薛卫华,经理。

原告阿拉腾其木格诉被告李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阿拉腾其木格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阿拉腾其木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拉腾其木格撤回对被告李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拉腾其木格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袁芬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艳玲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