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53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号。负责人叶健明。被执行人雷元知,男,汉族,1981年3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新田县。被执行人雷元华,男,汉族,1982年9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新田县。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被告雷元华,雷元知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顺法陈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雷元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追偿款73161.33元;被告雷元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追偿款18290.33元,案件受理费1043.15元由被告雷元华、雷元知承担。因义务人雷元华、雷元知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向全国范围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于2016年5月18日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于2016年5月18日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有车牌号为粤X×××××的车辆一部,本院依法于2016年5月30日查封其档案,上述车辆,因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理。另,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田县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的财产情况,受托法院未回复。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92984.8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上述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理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53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学弟执行员 肖文勇执行员 刘 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