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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8469号

陈茜与林润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茜,林润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8469号

原告:陈茜。

委托代理人:张昊。

被告:林润耕。

原告陈茜诉被告林润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林润耕在义乌隍滴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持有的25%股权,保全价值21万元(查封期限为36个月)。本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陆笑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茜、被告林润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茜诉称:被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我借款18万元,约定分两期归还,如逾期不归还则利息以月息2%计算。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不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8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被告林润耕辩称:没有意见。原告和我订了一批国外的酒,有两批货,其中有一批在国外卡住了。之前原告付过定金,我又还过12万多。双方结算后,我还欠原告18万元,因为没钱还就出具了这张借条。现在我在义乌开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钱有了就会还。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7日,被告林润耕向原告陈茜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林润耕向陈茜借款人民币18万元整,还款期限是2015年10月7日还款9万元,2015年11月7日还款9万元,逾期不归还则利息以月息2%计算。嗣后,上述款项被告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按约还款付息,原告要求其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综上,原告之诉请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林润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茜借款人民币18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9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3元、保全费1570元,由被告林润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4466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69*******-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联系电话:8205****、8205****。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陆笑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