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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880号

申请人张云峰与被执行人德州银龙集团有限公司、李洪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云峰,德州银龙集团有限公司、李洪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880号

申请执行人:张云峰

被执行人:德州银龙集团有限公司、李洪军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的(2014)德城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没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400000元及利息,已经执行到位0元,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随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康健生执行员  胡 东执行员  魏 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志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