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467号罪犯林良胜,男,198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官渡镇观音塘村溪头片排上组***号。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日作出(2008)长中刑一初字第0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良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439元和20836.48元。该犯对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4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良胜犯故意杀人罪,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判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判决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1月7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23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441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异动后至2033年7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良胜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行为养成良好;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车缝劳动岗位上,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定,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期内共获考核分169.3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林良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林良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31年9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令球
审判员 莫仁华
审判员 徐高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