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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673号之一

姜惠春与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法莱尔服饰大卖场、孔峰(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惠春,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法莱尔服饰大卖场,孔峰,江雪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6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惠春。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法莱尔服饰大卖场,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孔峰(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法莱尔服饰大卖场经营者)。被执行人江雪莉。姜惠春与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法莱尔服饰大卖场、江雪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张商初字第018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

一、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法莱尔服饰大卖场尚欠姜惠春货款403488元,姜惠春同意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法莱尔服饰大卖场、江雪莉于2016年1月20日前支付该款;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16元,由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法莱尔服饰大卖场、江雪莉负担3676元,由姜惠春负担240元,其中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法莱尔服饰大卖场、江雪莉负担的部分姜惠春已预交,由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法莱尔服饰大卖场、江雪莉于2016年1月20日前支付姜惠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姜惠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法莱尔服饰大卖场、孔峰、江雪莉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法莱尔服饰大卖场已经实际歇业,被执行人孔峰、江雪莉所欠债务较多,名下房产均已足额设定抵押,且被数家法院查封,本院暂不宜处置;未查获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407164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018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复议。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黄春法

审判员  赵云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