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29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鸿进轩热弯玻璃厂,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劳村村委会三乐公路劳村路段。法定代表人李元进。被执行人陆干政,男,汉族,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卓美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良教村北一组北一广松西(原昌华五金厂厂房)。法定代表人陆干政。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鸿进轩热弯玻璃厂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卓美雅家具有限公司、陆干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2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卓美雅家具有限公司、陆干政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鸿进轩热弯玻璃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卓美雅家具有限公司、陆干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3月向佛山市五区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顺德区卓美雅家具有限公司、陆干政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陆干政有1房,由(2015)佛明法民二初字第241号案首查封,本院已向高明区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被执行人陆干政有1车辆,本案已轮侯查封。另,经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卓美雅家具有限公司处,发现其已没有经营,去向不明。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205387.0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29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许 润执行员 李强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小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