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2122号原告张爱勤,女,195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耿建潮,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16653532(1-1)。被告王耐凡,女,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44059881K(1-1)。
原告张爱琴诉被告耿建潮、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王耐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张爱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爱琴负担。
审 判 长 于冠军
人民陪审员 郭超霞
人民陪审员 张岱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理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