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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02财保30号

沈启玲与符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启玲,符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02财保30号申请人沈启玲。被申请人符斌。申请人沈启玲与被申请人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沈启玲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符斌所有的。申请人沈启玲用其所有的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沈启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符斌所有的(房屋权利证书编号)、B1-80号房屋(房屋权二、查封申请人沈启玲所有的(房权证第××号)。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所有人管理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志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明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