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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2刑初113号

16 113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黄某,付某某,黄某某,张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902刑初113号公诉机关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2015年5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七台河市公安局金沙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付某某,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6年1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七台河市公安局金沙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6年1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七台河市公安局金沙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6年1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七台河市公安局金沙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高某某,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2016年2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七台河市公安局金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金沙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付某某、黄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开设赌场一案,由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新检公诉刑诉(2016)第7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新兴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高海燕、代理检察员袁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付某某、黄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今,刘某某(已判刑)、范某某(已判刑)、张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等先后投资在缅甸小勐拉地区开设龙源赌场。龙源赌场内设百家乐及龙虎斗赌台,主要吸引中国境内人员进行赌博活动,除现场赌博外,龙源赌场还开设赌博网站,利用代理人员(经纪人或报注员)为国内参赌人员挂线,从中牟利。2009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黄某在龙源赌场外联部工作,主要负责为国内到龙源赌场参赌的人员安排车辆及住宿。本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被告人黄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2009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付某某在龙源赌场担任现场监台工作,主要负责监督发牌手发牌,赔码是否正确,负责赌台的卫生和服务等工作;2010年至2014年间,付某某在龙源赌场担任现场经理工作,负责管理龙源现场工作人员及赌场现场赌博活动。本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被告人付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2011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在龙源赌场担任现场监台工作,主要负责监督发牌手发牌,赔码是否正确,负责赌台的卫生和服务等工作;2011年10月至2014年2月间,黄某某在龙源赌场担任现场管理工作,负责管理龙源赌场现场工作人员及赌场现场赌博活动。本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被告人黄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2011年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张某某担任龙源赌场股东陈某某司机,伙同陈某某招揽国内参赌人员到龙源赌场进行赌博,并开立卡号的建设银行卡及卡号为的农业银行卡提供给龙源赌场使用,为其周转赌博资金。本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被告人张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高某某先后与陈某某(已判决)等合作为龙源赌场挂线,招揽刘某、杨某某等人通过龙源赌场的赌博网站进行赌博活动从中赚取洗码费,并利用其名下的卡号的建设银行卡为龙源赌场周转赌资。本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被告人高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经侦查,被告人黄某于2015年5月2日投案自首;被告人付某某于2016年1月23日投案自首;被告人黄某某于2016年1月26日投案自首;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1月27日投案自首;被告人高某某于2016年2月5日被公安机关在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永乐镇彩霞村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付某某、黄某某、张某某、高某某为龙源赌场的赌博活动及其赌博网站提供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付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也可从轻处罚。上述犯罪及量刑事实被告人黄某、付某某、黄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均未发表求刑意见。且有七台河市公安局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制作的《受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对黑龙江省七台河市2.26跨境网络赌博案指定管辖的批复,被告人高某某的抓获经过,涉嫌开设赌场案的破案经过,被告张某某、高某某的银行账号明细,同案犯王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证人刘某等人的询问笔录,刘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某、付某某、黄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的供述笔录,被告人黄某、付某某、黄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的户籍证明载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付某某、黄某某、张某某、高某某明知龙源赌场主要吸引中国境内人员进行赌博活动还为该赌场提供直接帮助,并获得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付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付某某、黄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积极上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对被告人黄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00元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0元。对被告人付某某违法所得300000.00元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0元。对被告人黄某某违法所得200000.00元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0元。对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200000.00元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对被告人高某某违法所得300000.00元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崔本峻

代理

审判员  陈香世

人民陪审员  马国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