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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刑更551号

熊运华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551号罪犯熊运华,男,1956年4月3日出生,汉族,文盲,湖南省桃江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10月31日作出(2005)益中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熊运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5年11月1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5年11月12日起至2027年9月9日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72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7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因病在监区病休,未参加生产劳动。现累计考核分91.3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熊运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熊运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6年9月9日),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令球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莫仁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