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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4执17号

汪某与朱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04执17号

申请执行人:汪某,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

被执行人:朱某,女,汉族,住韶关市韶关。申请执行人汪某与被执行人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某至今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付款20000元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房产、土地、车辆管理、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立即执行。

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04执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文武

审判员  甘广建

审判员  叶显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