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字第3642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东平新城区。负责人杨建军,行长。被执行人林素玉,女,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周友能,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执行人周友能、林素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杏民初字第1523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佛顺法杏民初字第152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周友能、林素玉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借款369084.06元及利息、律师费3155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友能、林素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2016年4月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周友能所有车牌号为粤X×××××、粤X×××××号汽车,被执行人林素玉所有车牌号为粤X×××××号汽车,因车辆流动性较大,故暂未能扣押变现处理。同月向被执行人周友能住所地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发现并扣划被执行人周友能的银行存款97582元(该财产另案处理),本案待参与分配。同月向佛山市顺德区的国土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周友能、林素玉共有的座落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号的房产、被执行人周友能所有的座落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号的房产、被执行人周友能所有的座落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号的房产、被执行人周友能所有的座落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号的房产,上述房产已由本院另案[案号为(2015)佛顺法执字第291号]依法进行变现处理中,本案待参与变现所得执行款的分配。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527193.6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除上述待参与分配的财产及暂未能变现处理的车辆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字第36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以下空白)(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黄泽欣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洪业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麦永祥